11141Friday行政事項聯繫
人事主任魏麗雲
  1. 重申教師及公務人員兼職相關規定,敬請各位教職員務必詳閱,如有兼職、兼課等情事請依規定辦理,以免因不諳法令違法兼職,致生懲處情事。

    🔔有關教師兼職部分,摘要如下:

    • 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:「...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,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,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。」,依上開規定,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,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;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,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。

    二、復查「公務員服務法」規定如下:

    1. 第13條:「(第1項)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。...。(第2項)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。...。」。
    2. 第14條第1項:「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,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。」。
    3. 第14條之2: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,受有報酬者,應經服務機關許可。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…。
    4. 第14條之3:「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,應經服務機關許可。......」
    5. 爰上,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兼職之範圍,係以「依法令兼職」、「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」,及「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」為限。
    • 又查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」第34條:「專任教育人員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。」教育部並訂有「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」據以規範公立學校教師之兼職事宜,重要規定如下:
    1. 第2點:「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(構)兼職,依本原則規定辦理。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,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,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,並不適用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。」
    2. 第3點:「教師兼職機關(構)之範圍如下:(一)政府機關(構)、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。(二)行政法人。(三)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:1、公營、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。2、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。3、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。4、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。(四)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、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。(五)新創生技新藥公司。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兼職,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。
    3. 第4點:「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(構)兼任之職務,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,且得兼任下列職務:(一)非代表政府或學校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、董事、監察人、負責人、經理人等職務…。
    4. 第8點:「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,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,並事先書面報經學校核准,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,應重行申請。」
    5. 第9點:「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:(一)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。(二)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。(三)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。(四)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。...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,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。」
    • 據上,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,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,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,係依「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」第3點及第4點規定辦理,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。

     

    🔔有關公務人員兼職部分,摘要如下:

    • 公務員服務法第第13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規定:「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。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、工、礦、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,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,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,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,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,不在此限。」「公務員違反第1項、第2項或第3項之規定者,應先予撤職。」
    • 司法院37年6月21日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: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,即係先行停職之意,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。」
    1. 第14條第1項:「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,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。」。
    2. 第14條之2:「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,受有報酬者,應經服務機關許可。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….。
    3. 第14條之3:「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,應經服務機關許可。......」
    • 「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」
      1. 各機關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。
      2. 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,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。在辦公時間內,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,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。但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。
      3. 補充相關函釋如下:
        • 公務員之兼任教學工作,其性質屬於「兼課」。
        • 公務人員兼課除以事假或休假登記外,得以加班補休前往兼課,惟仍應受每週兼課時數不得超過4小時之限制一案。(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.01.23局考字第09500605641號)
        • 公務人員利用公餘時間前往公私立學校兼課者,雖不受每週4小時限制,惟仍應報經服務機關或主管機關許可。(教育部95.03.31台人(二)字第0950030701號函)
    • 「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、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、監事職務規定」
      1. 除當然兼職者外,公務人員兼任公、民營事業機構董、監事之職務,兼任財團法人董、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(如副執行長、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),合計以不超過二個為限
    • 綜上,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(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)及公務人員之兼職、兼課,應依上開規定辦理,茲因無法全部轉貼法規主體全文,同仁隨時可來電洽詢人事室一起討論🙏🙏🙏,以免因不諳法令違法🈲兼職,致生懲處情事。

     

輔導組長王雅慧
  1. 母親節超級媽媽影片連結如下:

    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3xQleisCKak

    愛的兌換券及超級媽媽活動皆於5/2(一)中午截止。

  2. 4/21-5/6 持續進行二、四年級的入班觀課。

  3. 小團體開團時間如下:二年級5/3(二)、五年級5/5(四)

  4. 三年級性騷擾防治教育入班宣導預計於5/9-5/13進行。

  5. 4/25週會時間將進行母親節活動宣導

    (1)愛的兌換券每生一張(自由參加)5

    (2)超級媽媽摸彩券(有意願參加的學生可至輔導室領取摸彩券)

    以上活動皆於5/2中午前投入輔導室摸彩箱

  6. 本學期榮譽獎狀兌換統計截至4/22(五),煩請老師提醒學生至輔導室登記。獎狀頒發日期將另行通知。

  7. 5/7線上親職講座報名表預計於4/21(四)發放至各班,煩請老師於4/22(五)發下。報名表僅”報名參加者”須繳回輔導室以利掌握人數。講座訊息如下:

    講題: 迎接滑世代-打造完美學習力

    日期:5/7(六)

    時間:8:30-11:30

    講師: 邱惠振心理師

    會議網址: https://meet.google.com/stf-ubjb-tuc

  8. 因應防疫相關活動期程修改如下:

      (1)五年級團體改至5/5(四)(期中考後進行)

      (2)二年級團體改至5/3(二)(期中考後進行)

      (3)個別諮商活動暫停至4/21。

      (4)二、四年級入班觀察改為4/21-5/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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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北投區關渡國民小學

電話: (02) 28912847 傳真:(02) 28952910  地址:112019 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四段581號

交通:捷運淡水線關渡站,公車13、22號捷運淡水線關渡站; 公車302、223、632關渡國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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